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实施质量与资金安全,维护服务对象(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公益资源使用效益,明确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监督、结项评估等各个环节的职责与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以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为前提,以符合《章程》为准则,涵盖纳入基金会的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项目)和限定性基金项目(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项目)。主要包括:
(一)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扶持学校学科、专业和实验室建设等项目;
(二)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改善;支持建筑、景观、绿化美化等基建项目;资助信息网络、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支持师资队伍建设,奖励优秀职工,资助优秀教师出国(境)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
(四)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和助学项目;支持海(内)外国际交流、创新实践、学科与技能竞赛等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项目等;
(五)支持校友会建设和活动开展、校友数据库、新媒体平台建设、校庆庆典活动赞助等项目;
(六)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捐赠项目。
第三条 为保障基金会项目规范实施、高效推进,确保充分发挥公益价值和社会价值,项目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循基金会章程,确保项目管理全过程合法、合规、透明。
(二)公益导向原则:坚持公益宗旨,聚焦教育发展需求,确保项目成果服务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三)权责明晰原则:遵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依照捐赠人的意愿,明确基金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管单位等各方职责,做到权责统一、分工协作。
(四)过程管控原则:强化项目全流程管理,对项目立项、实施、资金使用、成果产出等关键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结项评估原则:建立科学的项目结项机制,以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资金使用效率等为核心评估指标,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四条 为保障项目规范实施、高效推进,需统筹开展以下项目管理工作:
(一)项目立项审核、方案论证、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
(二)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管、进度跟踪、协调沟通等;
(三)项目资金的拨付审核、使用监督及财务核查;
(四)项目资金的核算、拨付、监督及财务审计配合;
(五)项目结项验收;
(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
第二章 捐赠协议签订
第五条 学院(部门)在争取社会捐赠和办理的过程中,应加强与基金会的沟通联系,接受工作指导。与捐赠方签署的协议应提前报基金会审核,按规范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并及时提交基金会存档。
第六条 捐赠资金入帐后,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根据协商一致原则,举行设立基金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根据捐赠协议中约定的资金使用方向,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表》(见附件1,简称《立项表》);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受益方向基金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立项表》。
第八条 《立项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由单位负责人和项目实施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捐赠项目立项后,基金会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资金拨付进度,经秘书处审核、基金会财务部门复核,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捐赠项目单独设帐,独立核算,对项目的执行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及细化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捐赠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执行;
(二)健全项目内部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推进实施,确保项目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目标、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实施周期及资金用途;
(四)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财务收支和公益活动均严格按照项目及合同约定进行核算和管理。建立专门的项目台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账实相符、票据规范。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如会议纪要、活动记录、服务对象资料、资金支付凭证、照片视频等),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
(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基金会要求,定期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及时向捐赠方和基金会反馈项目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七)主动配合基金会及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问题、突发事件或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的情况,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备,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九)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及时总结归档,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并及时向捐赠方进行反馈。如有项目款结余,经项目负责人申请,转入基金会账户统筹使用。
(十)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捐赠方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备,说明中止原因及后续安排,并配合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签署中止协议。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可申请恢复项目。如发生捐赠方原因导致项目提前终止(解除)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基金会、捐赠方共同协商,终止项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