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活动,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使资金更好地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本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七条 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基金会除银行存款和接受股权捐赠之外,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采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四)其它经理事会决策同意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基金会直接购买的理财产品限于自主风险评级为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
第十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选择在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如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理事会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投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二)确定投资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确定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标准;
(四)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及重大投资方案;
(五)确定对执行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在投资方面的授权范围;
(六)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七)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职责。
基金会重大投资,是指除银行存款之外,全年单个投资品种或者全年委托单个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金额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第十五条 为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经理事会批准,组建投资管理委员会(简称“投委会”),该委员会由基金会理事代表及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组成。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对具体的投资方案进行考察、论证,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投资理财项目运行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行为进行论证,并提交理事会决策;
(四)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五)根据理事会授权,按照规定流程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日常(不含重大)投资方案必须经过投委会共同讨论决策,并经投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经投委会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同意的日常投资方案可予决策实施。
重大投资方案必须经过理事会共同讨论决策。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关于重大投资方案的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同意的重大投资方案可予决策实施。
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并签名,表决结果书面存档。
第十七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或投资企业的情况,敦促财务部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投资的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以稳健为基本原则,通过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回报。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
(二)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监督及问责
第十九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相关人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监事,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发生冲突的,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