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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使用及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31    浏览次数:

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基金使用及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学校事业,做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的筹募、管理、使用,对基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的发展,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是指以支持浙江理工大学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海内外个人或组织向学校捐赠的资金、实物等作为专项设立的基金,包括基本建设基金、学科建设基金、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等,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理事会全面负责捐赠基金的各项工作,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受捐赠、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运作、捐赠鸣谢等。

第二章 基金的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主要来源:

1、学校已有的各种捐赠。

2、广大海内外校友、企业、社会友好人士的自愿捐赠。

3、教育发展基金投资收益及银行利息等。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基金的用途:

1、为浙江理工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合法投资。

2、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和学校发展的教学、科研项目。

3、 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等。

4、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5、按照捐赠者合法的意愿定向使用。

6、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基金的支出范围:

1、限定性基金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或代表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详细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可执行。

2、政府资助项目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非限定性基金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4、各类基金项目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保证严格执行协议或有关文件。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协议或文件内容的情形,基金会秘书长有权要求停止基金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人、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确认。

5、捐赠人向基金会捐赠实物需要做固定资产的,原则上都直接转赠或划拨给浙江理工大学。需要用教育发展基金购买固定资产的,将该项基金的部分或全部转入浙江理工大学后,由浙江理工大学参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以上固定资产由浙江理工大学按规定入帐、管理。

第八条  基金支付的审批:

1、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决算。

2、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3、基金支付审批权限

1)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长审批。

2)非限定用途的资助应由受益单位向基金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3)捐赠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单项或单次支付金额100000-200000元由秘书长审批,200000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九条  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如果有合适的项目,基金会也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一次性投资人民币在50万元以上),基金会要组织投资管理专家组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报理事会审定。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以基金会名义向社会筹集的资金收入必须汇缴入基金会指定的专用账户,统一由基金会登记入账,并按捐赠资金类别设置明细账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捐赠票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管理,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民政厅等)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审计。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基金使用单位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供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书,以便基金会代表学校向捐赠人反馈相关情况以及接受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民政厅)的年度检查。

第十五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基金会严格按照要求,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如有其他本条例未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